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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1997年3月13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 范 围
二、 引用标准
三、 定 义
四、 旅游产品的要求
五、 旅游产品的提供
六、 旅游接待服务
七、 旅游服务质量的保证和监督
一、 范 围
本标准提出了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活动所应具备的产品和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
二、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
GB/16153—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9004.2—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第二部分:
服务指南(idt ISO 9004—2:1991)
LB/T 002—1995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三、 定 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国内旅游
中国公民在境内的旅行和游览活动。
2、 门市
旅行社为方便宣传、招徕和接待国内旅游者而专门设立的营业场所。
四、 旅游产品的要求
1、 市场需求原则
旅行社提供旅游产品应符合旅游者的愿望,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为旅游者喜闻乐见。
2、 安全第一原则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应有安全保障。
3、 安排合理原则
旅行社开发的旅游产品应交通行程合理,组织联接性强,有一定的系列化程度。
4、 确保履约原则
旅行社对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应确保完全履约,意外情况发生时,应有合理对策。
五、 旅游产品的提供
1、 旅行社对旅游产品的宣传应特色显著,具体详尽,实事求是。
2、 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时应质价相符,明码标价。
3、 旅行社出售旅游产品时应具备规范的销售手续,并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实施组团合同制度。
4、 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时应为旅游者投旅游意外保险。对其外报价目应包含保险费,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应签订保险方面的协议。
5、 旅行社在旅游产品销售后应准确、及时地制定和发送接待旅游计划。有特殊情况时,要更改接待计划的,应及时通知旅游者和负责接待的旅行社。
6、 门市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门市服务环境
a) 整洁、明亮;
b) 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具;
c) 准确、鲜明地介绍旅游产品的内容。
B、 门市服务人员
a) 遵守旅游职业道德和岗位规范;
b) 佩戴胸卡,服饰整洁,精神饱满,端庄大方;
c) 用普通话和民族语言,态度热情、礼貌、认真、耐心;
d) 主动、具体、详实地介绍相应的旅行日程;
e) 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帮助选择、组织和安排旅游产品;
f) 计价收费手续完备,帐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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