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广告和宣传品管理的通知


 

各旅游单位:
    随着旅游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广告和宣传品已成为旅游业开拓客源市场,对外宣传促销的重要经营手段之一。但是,个别旅游企业为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擅自扩大宣传内容,造成部分违法虚假广告和宣传品的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整顿和规范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市旅游单位从即日起实行广告发布及宣传品印制核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旅游单位在广告发布及宣传品印制时,必须持广告和宣传品清样,到市旅游局进行核准,未经核准的旅游广告和宣传品,一律不得擅自发布和印制。
    内容不同的广告和宣传品要一次一核准;内容相同的广告获得核准后,可在一年内连续发布。宣传品印制后,要送交两份给核准机关存档备查,经核准的宣传品须标注"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监制"的字样和旅游投诉电话4608315。
    二、各旅游单位发布旅游广告和印制宣传品的内容不得带有欺骗、误导及虚假内容。旅游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旅游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
    2、旅行社刊登广告时应标明旅行社名称和旅游经营许可证号码,不得滥用、冒用其他旅行社名称和类别,不得出现超范围经营内容;
    3、经营范围不同的旅行社不得联合刊登广告,旅行社门市部不得单独(或联合)刊登广告;
    4、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未经批准不得委托没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权的旅行社(公司)经营出境业务;不具备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不得进行出境和边境旅游广告宣传,旅游费用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以"零团费"参与竟销。
    5、不得损害其他旅行社的商业信誉。
    6、非星级饭店和非旅游单位在刊登广告和印制宣传品时不得擅自带有"星级"称谓和"旅游接待单位" 等内容。
    三、本通知所指旅游单位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饭店、旅游餐馆、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车队等。
    四、市旅游局质量管理科负责全市旅游单位的广告及宣传品内容的核准工作;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检查。
    五、各旅游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按要求做好广告发布及印制宣传品的核准工作,互相监督,互相约束。对于违法违规广告及旅游宣传品,市旅游局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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