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旅发[2007]2号 签发人:杨 茂

呼和浩特市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受景区(点)委托从事讲解服务活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点)讲解证(以下简称讲解证),受旅游景区(点)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旅游景区(点)讲解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讲解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讲解人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讲解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适应旅游景区(点)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考核合格取得讲解证后,方能从事讲解服务活动。
    第四条 讲解人员考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聘用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实行年检制,并定期对讲解员进行培训。对不参加培训和不合格者将收回讲解证,取消其讲解资格。
    第六条 讲解证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制作,禁止转借、涂改、伪造。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讲解证。讲解证应当贴有讲解人员照片,并标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景区(点)等。
    第七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必须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讲解人员不得私自承揽讲解服务业务或进行讲解服务活动。
    第八条 讲解人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旅游景区(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到其它超越该旅游景区(点)范围进行讲解服务活动。
    第九条 讲解人员应当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讲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热情。
    第十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第十一条 讲解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活动。
    第十二条 讲解人员在讲解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第十三条 讲解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四条 讲解服务单位及其讲解人员应当提高讲解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公平竞争;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或双方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外语、普通话、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等语言服务。
    第十五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讲解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 景区(点)管理机构需在景区景点入口处设置旅游景区(点)讲解图,挂牌公布讲解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点)管理机构需建立健全讲解人员管理档案。
讲解服务单位和讲解人员需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Copyright(c) 2003-2008 www.nmhhta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呼和浩特市旅游局
技术支持:内蒙古易晟商务